高级管理人员登记注册问题
3、坚持信用管理,限制不具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问题
中共中央、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信用制度建设的论述:
党中央在2003年的《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》指出,“形成以道德为支撑、产权为基础、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,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,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。增强社会的信用意识,政府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。按照完善法规、特许经营、商业运作、专业服务的方向,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。建立信用监督和实心惩戒制度。”
党中央在 2005年《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》中明确部署了信用工作内容,“以完善信贷、纳税、合同履约、产品质量的引用记录为重点,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,健全失信惩戒制度。”
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08至1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中,明确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,要使失信者“一处失信,寸步难行”。
新《公司法》在落实党的信用制度建设上作了明确的规定:
《公司法》在第六章关于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中,规制了对非法退出市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惩戒规则,“自该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”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。
为了在日常登记工作中建设、落实总局和市局有关信用管理的安排,有效使用失信惩戒机制,我们应注意做好:
1、凡是以本人护照作为身份证明的,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应将护照中载明的居民身份证号录入计算机系统,以便于识别公司高管人员可否予以登记注册。切实做到非法退出市场的失信者在登记注册为公司高管人员时“寸步难行”,对其失信行为予以惩戒。
2、区别总局的“黑牌企业”法定代表人与我局“黑名单企业”法定代表人在限制范围上的不同。
总局“黑牌企业”的法定代表人,按照《公司法》一百四七条的规定,属于“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;”的范围,因此其“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”。
我局吊销的企业按照《公司法》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外,还应按照我局的有关规定予以限制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