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册资本认缴制---股东出资承诺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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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澄清对资本认缴制的误解:资本认缴≠空手套白狼
与公司数量及注册资本数量增长相关的是,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对资本认缴制的误解,产生了较多的问题,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如下:
其一,注册资本增资随意性较大。因为法律对注册资本之增资未设定严格的责任,导致了注册资本增资随意性较大。例如,江苏各地反映目前注册资本增资出现了随意性较大的倾向。泰州靖江一家公司注册资本由52万元猛增至2100万元;苏州一家公司一月内两次变更注册资本,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至3000万元再增至7000万元,公司负责人坦承并非公司自身经营能力迅速提升,而是为了招投标项目需要。再如,济南市反映,3月份以来,全市办理企业增资633户,是去年同期的3倍。增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幅普遍较大,注册资本翻番的企业有526户,其中注册资本翻十倍的有250户。增资企业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类行业,占增资企业总数的1/3;增幅较高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投资、房地产和建筑类行业,平均增幅超过2700万元。
其二,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率低。由于改实缴出资为认缴出资,法律对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数额无直接、明确的限制,导致实务中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实缴率较低。一些地方反映,新增企业注册资本规模虽然大幅度得以提高,但实际到位率低。一些媒体片面解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,误导群众,导致不少群众认为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就是“办公司不需要交注册资本”。例如,四川省反映,3月份6883户公司选择在设立时注册资金为零,占新设立企业总数的52.8%,有11户“1元”公司。江苏南通反映,新设立公司98%以上是零首付。
其三,注册资本承诺出资期限过长。由于法律没有限制新设企业的出资缴纳期限,个别公司在新制实施以后,刻意延长出资缴纳期限。例如,苏州有企业将出资时间延长至2061年10月,其时公司中有的股东已超过100岁。此外,济南等地有的企业将出资期限定为100年。 这种过长的出资缴纳期限,事实上使出资义务在股东生存期间变得没有意义,或者毋需履行。
以上问题之所以发生,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媒体的不当宣传,致使社会公众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存在重大误解,将资本认缴制理解为投资人的绝对自由——可以自由约定注册资本数额、自由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、自由约定缴纳出资的数额。例如,认为投资人可以随意约定资本的缴纳期限;再如,认为资本认缴就是不需要实际缴纳资本,投资人可以合法地“空手套白狼”……凡此种种,都是对资本认缴制的重大误解。法院可以通过不当合同效力条款的否定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披露监管的方法,确保投资人在作出私人出资承诺时,能理性行动,并确保该理性契约能切实得以履行。
与公司数量及注册资本数量增长相关的是,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对资本认缴制的误解,产生了较多的问题,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如下:
其一,注册资本增资随意性较大。因为法律对注册资本之增资未设定严格的责任,导致了注册资本增资随意性较大。例如,江苏各地反映目前注册资本增资出现了随意性较大的倾向。泰州靖江一家公司注册资本由52万元猛增至2100万元;苏州一家公司一月内两次变更注册资本,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至3000万元再增至7000万元,公司负责人坦承并非公司自身经营能力迅速提升,而是为了招投标项目需要。再如,济南市反映,3月份以来,全市办理企业增资633户,是去年同期的3倍。增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幅普遍较大,注册资本翻番的企业有526户,其中注册资本翻十倍的有250户。增资企业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类行业,占增资企业总数的1/3;增幅较高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投资、房地产和建筑类行业,平均增幅超过2700万元。
其二,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率低。由于改实缴出资为认缴出资,法律对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数额无直接、明确的限制,导致实务中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实缴率较低。一些地方反映,新增企业注册资本规模虽然大幅度得以提高,但实际到位率低。一些媒体片面解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,误导群众,导致不少群众认为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就是“办公司不需要交注册资本”。例如,四川省反映,3月份6883户公司选择在设立时注册资金为零,占新设立企业总数的52.8%,有11户“1元”公司。江苏南通反映,新设立公司98%以上是零首付。
其三,注册资本承诺出资期限过长。由于法律没有限制新设企业的出资缴纳期限,个别公司在新制实施以后,刻意延长出资缴纳期限。例如,苏州有企业将出资时间延长至2061年10月,其时公司中有的股东已超过100岁。此外,济南等地有的企业将出资期限定为100年。 这种过长的出资缴纳期限,事实上使出资义务在股东生存期间变得没有意义,或者毋需履行。
以上问题之所以发生,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媒体的不当宣传,致使社会公众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存在重大误解,将资本认缴制理解为投资人的绝对自由——可以自由约定注册资本数额、自由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、自由约定缴纳出资的数额。例如,认为投资人可以随意约定资本的缴纳期限;再如,认为资本认缴就是不需要实际缴纳资本,投资人可以合法地“空手套白狼”……凡此种种,都是对资本认缴制的重大误解。法院可以通过不当合同效力条款的否定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披露监管的方法,确保投资人在作出私人出资承诺时,能理性行动,并确保该理性契约能切实得以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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